(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号)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师资、办学条件、生均公用经费等均衡配置的力度,继续做好校长、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校际间交流工作,积极探索学区化管理、托管办学等方式,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缩小乃至消除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把治理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切实做好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部署实施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务求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察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纠风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