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教发[2012]59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昌图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有关要求,完成“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任务,我厅制定了《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
《八条措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贯彻落实
《八条措施》、《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要求,着眼教育公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