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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6.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7.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8.沈阳经济区内八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11]176号)精神,切实做好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沈阳市外国语学校、鞍山市第一中学、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等以11所学校2012年跨市招生工作,确保招生计划的全部落实。

  9.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各市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各市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不得增加加分项目,不得提高加分幅度,不得扩大加分对象的范围。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10.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省重点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11.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政策。要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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