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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2]6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现就2012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制定本市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3.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4.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全省平均比例保持2011年水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实施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促进高中优质化发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普通高中市域内跨县(市、区)招生的实施方案,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市为单位统筹规划,跨市招生要由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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