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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0修订)

  (三)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四)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六)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若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硬件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进行维权动态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点。通过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形式,将法律援助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1至2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情需要,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完成。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申请人住所地和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为保护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实施办法:

  (一)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受理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委托农民工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调查取证;

  (三)若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四、调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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