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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组织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系统自主定级材料进行审定并出具评审意见。辽宁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自主定级材料和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行业定级审批意见。

  3. 备案

  各单位将辽宁省教育厅审批后的定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备案材料报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备案审核。省级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各有关单位在获得省教育厅出具的行业定级审批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定级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档和辽宁省教育厅的审批意见。

  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后,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文件、《备案表》及公安机关颁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报送至辽宁教育等保办办理行业备案。

  (二)自主整改

  各有关单位对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要对照《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安全建设自主整改工作。

  (三)等级测评

  定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应按照要求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准备情况,向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测评申请,由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具备合格资质的相关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定期开展等级测评,使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达到等级保护要求。

  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和按第三级保护的第二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二级信息系统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等级测评机构应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格式编制等级测评报告,并在完成测评后及时将测评报告提交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测单位各一份,由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测评报告进行评审。测评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责成测评机构和有关单位重新测评。

  (四)建设整改

  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积极对所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对于经测评未达到安全保护要求的,有关单位要根据测评报告中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

  定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方案要参照国家和教育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由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已完成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的单位每半年要编制一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并报送至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自查和检查

  各单位应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等级保护测评以及安全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至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辽宁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等级保护工作分管领导及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实施。要制定、完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将本单位等级保护领导及组织机构成立情况及成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从2012年开始,各单位的信息系统项目要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要求,将安全建设、测评和培训等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和信息系统日常运营维护年度预算。

  (三)各单位要建立信息安全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信息安全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要求,各单位的等级保护工作负责人及技术骨干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以便准确定级和开展自主保护工作。各单位应由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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