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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附件5:
  主要指标解释

  一、基本概念
  (一)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二)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5)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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