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落实具体工作人员,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各类学校要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不错报,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为完成教育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创造条件。
三、统计调查范围
根据各单位所执行的会计标准情况(参见附件5),将教育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单位是指执行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具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办进行法人登记的民办学校(机构)。
第二类单位是指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类单位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业企业(包括适用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独立核算的教育厅(局)的直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集团、大学科技园区入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民办学校(机构)等。目前只对限额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进行统计。
四、工作组织
教育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财务部门牵头负责,各市、县(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和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确保教育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沟通,有关经费收支数据要与财政年终决算口径一致。
五、工作任务
(一)年报工作
统计年报共有两张报表,分别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LF302表)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LF303表),由第一类单位和第二类单位填报。
县(区)教育局财务部门负责布置和收集辖区内的第一类单位和第二类单位的基层报表,审核通过后形成县(区)汇总表,每年5月5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市教育局财务部门负责布置和收集市直属的第一类单位和第二类单位的基层报表以及县(区)级上报的汇总表,审核通过后形成市级汇总表,每年5月10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布置和收集省直属的第一类单位和第二类单位的基层报表以及各市上报的汇总表,审核通过后形成省级汇总表,每年5月15日前报送至省统计局。
(二) 督促、催报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第三类单位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督促和催报工作。
第三类单位报表分为年报和季报。年报共有两张报表,分别是重点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表(X506表)和重点调查企业财务状况表(LF102表),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至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统计部门。季报有一张报表,重点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表(X507表),于每年6月22日、9月22日、12月22前上报至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统计部门。
(三)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各调查单位要按政府统计部门的格式填报调查单位基本信息表(另行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布置、收集所管理的第一类单位和第二类单位上报的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形成调查单位名录库,逐级上报,并建立年度更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第三类单位要掌握调查单位的名单,并建立季度更新机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据所掌握的名单布置、收集、审核第三类单位的单位基本信息表,形成第三类单位的调查单位名录库。
六、业务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管理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单位,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综合培训、专业培训和数据软件应用培训,确保每一个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都能准确地掌握每张报表的调查内容、填报要求和上报方式,准确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涵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资料来源,准确掌握软件操作和上报流程,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质量。同时,要组织好本系统第三类单位参加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培训,接受其业务指导。
七、考核评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必要时要联合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