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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


  (十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44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西安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配合)

  45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配合)

  46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47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西安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配合)

  48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49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50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配合)

  51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分工负责)

  52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牵头,西北电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3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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