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3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煤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5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26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7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8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配合)
29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30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31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根据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