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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责任分工:自治区科技厅、科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卫生厅、广电局、林业局、农科院、社科院、广电总台、总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地震局、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参与配合。
  (十一)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长效机制。
  具体任务:建立健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加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机制。
  主要措施:
  1.完善人才培养和动员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建设专职和兼职科普工作队伍。通过学校培养、在职培训、进修升造、实践锻炼等方式,培养适应科技场馆、科普传媒等事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落实科普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政策,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促进社会各界参与科普创作,传播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
  2.建立科研与科普密切结合机制。研究制定在自治区科技计划中相应增加科普任务的措施与办法。将科普工作作为全区重大科技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科技发现和创新成果。推动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时增加相应科普任务,验收时对科普效果进行评价。推动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的科研团队、企业、高校和广大科技专家在科研与科普工作的结合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广大科技工作者作出表率。
  3.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养调查和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和监测评估提供依据。制定宁夏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责任分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党委宣传部、科协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农科院、社科院、广电总台、总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地震局、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参与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科学素质纲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将有关任务纳入相应工作规划和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调,形成合力。自治区科协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行工作例会和联系协调制度。自治区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实施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领导当地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作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的重点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市、县(区)“十二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要继续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大投入,为实施科学素质纲要提供保障。加强科学素质纲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障条件。
  1.政策法规。在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政策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激励政策,解决专兼职科普工作者的工作、生活、进修、职称、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使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与科研成果、学术成果同样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充分调动科技、教育、传媒以及大学生、离退休工作者等社会群体参与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不断壮大科学素质工作队伍。鼓励科技专家参与科学素质工作,将科普工作作为对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应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的奖励范围。落实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繁荣科普创作,提升大众传媒科技传播能力,加强科普基础设施、科普资源共建共享、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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