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准确把握好本《办法》所明确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落实到实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把每个环节关,确保每件许可事项都能靠得住,经得起考验。燃气安全事关民生、事关全局,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的检查监督作为燃气经营许可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不得懈怠,保证燃气经营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五、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将所辖各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统一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加强督查,发现违反本《办法》擅自颁证的行为,将严厉查处,对有关负责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附:1、《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分配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1: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