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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央要求,由各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商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三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须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由各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经评估机构鉴定后,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同级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由各党政机关的中央主管部门设计的统一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进行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要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惩制度。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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