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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察、稽查、办案、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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