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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宁夏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业务装备保障标准和工作需要分别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必须明确标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混用。
  (三)其他用车应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配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同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用于应急救援指挥和警卫用越野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小型客车(7-15座)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越野车(含SUV)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四)大中型客车,车辆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
  (五)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上述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车辆更新按照车辆编制内“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旧车处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集中处置,也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小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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