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把生态示范创建作为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社区、学校等不同层次的环境友好型宁夏“细胞工程”建设,广泛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投身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六、创新和完善环境保护与建设体制机制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环境保护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将环境保护做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并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同步增长,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中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并鼓励企业、社会和个人投资环保事业,推动全区环境保护。
(十九)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实行环保限批政策,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和控制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预算管理,对不按要求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严格的区域或企业限批。按照国家完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抓紧修改完善自治区排污收费办法,合理调整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推进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排污收费工作。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创新机制,完善措施,搭建平台,稳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盘活资源,推动企业环保投入。加快完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强化价格调控,对全区所有火电机组实行绿色电力调度,优先安排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企业环境保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创新环保资源、资产、资本管理体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采取BOT等方式,建立政府引导、银行融资、企业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和个人投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为重点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区、市、县、乡四级机构体系,推进环保能力建设标准化,合理人员配置,提升保障能力。强化环境监测和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改善装备条件,完善体系,提高能力和水平。加快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排污许可、饮用水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环境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科学有效实施环境执法提供支撑和保障。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完善多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对饮用水源地、重金属污染、造纸、发酵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严格环境执法,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等严格执行区域、行业、企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措施,并对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进行约谈告诫。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推动社会监督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