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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加强铅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制品、电解锰等生产企业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并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并严格生产、使用及储运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监管。建立完善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明确责任,落实要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的监管,稳步推进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十二)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全面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员和全过程管理。在宁东等重点区域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完善区、市、县、企业四级环境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大力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全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严格排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强化对煤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行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完善放射源统一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强化对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等辐射环境管理,确保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十三)强化工业固废、危险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防治原则,强化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的责任意识,推进和落实工业固废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强制性要求和综合利用项目“以奖代补”的奖惩措施,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拓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市场,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污泥无害化处置以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转移、无害化处置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到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按照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和收费模式,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财政补贴,保证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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