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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以建设环境友好型宁夏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全力推进污染减排,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切实强化污染防治,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削减总量、改善质量、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宁夏环保新道路,推动城乡环保均衡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提供环境支撑和保障。
  (五)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比2010年减少6%、8%、3.6%和4.9%,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全面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农村环境面貌进一步改观,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污染得到综合防治,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生态示范创建扎实开展,环境友好型宁夏建设持续推进。到2020年,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环境质量大为改善,生态示范创建深入推进,成效显著,基本建成环境友好型宁夏,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公开透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扎实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2014年前完成全部工业园区环评修编及审批。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未经环评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变更有关事项、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环境风险高、污染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和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实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七)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强化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全面完成“十二五”国家下达我区的淘汰炼铁、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造纸、酒精、化纤等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抓紧淘汰规模小、污染重的自备电厂、淀粉和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严格控制企业自备电厂建设,5000吨以下的小淀粉生产企业全部予以淘汰。严格限制新增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地区、行业总量控制和产能等量(减量)置换。加快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建设,推动工业、农业、机动车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提高脱硫脱硝效率和污水处理率。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2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回用率达到85%和30%以上。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全部安装炉外脱硫设施并进行低氮燃烧改造。35吨以上的工业和城市集中供热大型燃煤锅炉必须安装炉外脱硫设施。201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火电企业脱硝工程建设和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力调度。水泥企业全面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工程建设。钢铁、焦化、石油和有色等行业全面开展脱硫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强化监管和考核。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初始排放量,并设定排污权。鼓励市县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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