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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审判人员介绍相关行业惯例、商业规则、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帮助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3、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七)其他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积极为诉讼调解与综治工作的衔接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并为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2、各级人民法院、综治办要加大对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调研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3、各级人民法院、综治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4、人民法院和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将调解衔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并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2.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

  3.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

  4.委托调解函

  5.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

  6.协助调解函

  7.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8.委托送达函

  9.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

  附件1: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
  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序号 

纠纷类型

纠纷来源

当事人

法院是否立案(案号)

主持调解主体

调解结果

是否司法确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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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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