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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经中心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庭)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庭)审理涉及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庭)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5、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庭)应定期互相通报人民群众的信访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分流处理,避免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人民法院(庭)要尽量统一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尺度,稳妥高效处理群众信访及矛盾纠纷。

  六、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分类、分阶段衔接工作制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保证调解衔接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当在《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2、3)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诉中调解衔接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5)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附件6)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可以自行派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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