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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粤高法发〔2010〕33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要切实推动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二、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指导、多元衔接”,开展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三、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其对应的各级综治办,人民法庭与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均应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综治办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县(区、市)以上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所在地人民法庭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综治办同意召开。

  四、建立矛盾排查和应急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庭)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矛盾排查。发现矛盾隐患,应及时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应急联动,化解矛盾。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填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抄送人民法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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