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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5、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另书面告知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对肇事车辆放行后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诉中调解衔接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3)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调解建议书》(附件4)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附件5)送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接受的诉前、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应就其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6),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庭)。

  (三)执行衔接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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