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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至2011年2月前,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60%以上、其它地市每市有3-5个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至2011年5月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率达到80%,其它地区建成率达到50%;至2011年12月前,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时间由各地司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但珠三角地区每周驻点办公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地区不少于2天。

  四、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庭)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诉调衔接工作制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保证调解衔接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绿色通道。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损害赔偿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应先行组织调解。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调解有异议的,应引导当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人民调解。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未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在《诉前委托调解建议书》(附件1、2)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庭)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3)和有关材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4、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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