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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粤高法发[2010]72号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和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切实推进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指导下,切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在人民法院(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庭)与对应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均应建立诉调衔接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诉调衔接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召开。

  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庭)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由人民法院选派,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立案和审判工作,依法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司法鉴定等事宜,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对于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的案件,可以通知承保保险公司派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技能培训、业务管理及工作指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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