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 6月10日)
县水务、公安、环保、国土、林业、工信、冶金、黄金和各乡镇组织、督促相关企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所负责的河段进行集中清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乡镇进行巡回督导,提出整治意见,协调解决整治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活动领导小组对整治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对治理工作不彻底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依法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设障企业负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设障企业予以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整治活动组织机构。为确保河道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有序高效进行,县委、县政府成立河道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河道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相关组织,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建立稳定的联动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县水务部门要牵头做好河道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涉河审批项目,及时调查处理涉河违法违规案件;县安监部门要做好尾矿库建设和管理,尾矿要库内排放,严禁排入河道,确保河道畅通;县林业部门要做好河道林地普查工作,依法清除影响行洪林木,同时对河道内栽植的林木不予发放林权证;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河道确权划界工作,规范清理河道两侧地内乱挖乱采砂石行为,禁止在规定河宽内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恢复耕地项目;县环保要对沿河排污进行监管,严禁向河道排放不达标污水;县工信、冶金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引导企业按标准建设排土场,严禁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砂、固废,确保河道行洪顺畅;县公安部门要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暴力抗法者进行依法打击;县法院要对拒不接受整改的非法影响河道行洪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强制执行;县电视台要加大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曝光力度;各乡镇政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所辖地区的河道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及时阻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各相关企业和其他设障责任人,必须按照方案及河道环境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所负责的河道清理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