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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2]17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规划(住建)部门要从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高度出发,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及其重要意义。容积率是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二、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履行容积率调整法定程序

  容积率的核定必须严格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地要继续加大城市、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加快审批备案进度,保证实现对拟进行规划审批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调整诉求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查、论证、公示和报批等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三、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确保容积率调整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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