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自己提出或检举人要求其回避的,填写《申请回避审批表》并说明理由后报稽查局负责人审批,涉及稽查局负责人回避或稽查局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报本级地税局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地税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