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检举人的,在规定回复期内经过3次联系,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暂中止联系。举报中心须将电话、挂号信函等联系过程情况记录备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下级地税局稽查局报告的督办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地税局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三十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事项,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纸质原始检举材料销毁,保存有关内部流转文书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地税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三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检举案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应单独管理,严格设置查询权限。在查案件非本案检查相关人员不得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要严格按照《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浙地税函[2005]5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报材料原件要单独归档或作为案卷的副卷,统一按保密件保管。储存检举相关电子文档的检举工作专用计算机应采取设置开机密码等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举报中心。
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