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建立检举事项受理登记制度。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需逐项登记。检举事项受理时间为:
来访检举以举报中心接待受理来访当日为受理时间;
来信检举以举报中心收到检举材料信件当日为受理时间;
网络检举以举报中心收到网络办理件的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来电或传真检举以举报中心登记确认或回电确认当日为受理时间。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地税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登记的检举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的管辖权限,对检举事项按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地税局或者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指定下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并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局稽查局督办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地税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举事项内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地税局稽查局对下级地税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该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