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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地方税收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税收优惠,涉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地税发票,以及其他地方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不属于本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经本级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第十四条 检举人进行实名检举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一)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以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检举人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单位检举人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举报中心应对实名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由审核检举人身份证明材料的举报中心向检举人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第十五条 受理检举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检举人应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口头检举的,举报中心受理人员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并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检举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人员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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