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全省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设立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为稽查局内设机构,并挂举报中心牌子。挂牌全称为:“XXX市(或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各市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须配备2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各县级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须配备1名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依照本级地税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实施管辖,并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将受理检举事项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各级地税局网站统一公布。
各级举报中心应本着保密、便民的原则设置检举接待室。检举接待室内应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为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检举接待室应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器材对办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设置明显提醒标识。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国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地税系统内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十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有关操作办法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