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税收检举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行为,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处理、管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适用本实施办法。 检举案件的查处依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用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 检举人未按前款规定署名,或虽署名但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虽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但无法核实证件真实性,为匿名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