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粉尘废气:乙酰丙酮盐车间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粉尘,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符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③燃煤气烟气:裂解炉烟气经液柱喷射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经过30m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经液柱喷射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经过20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符合《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表1标准。
3、噪声:主要噪声源经采取设备安装消声器、减振垫、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分别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危废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厂内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须满足《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5、认真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厂区、生产区及罐区的防腐防渗工作,罐区按要求建设围堰,规范建设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消防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类风险源管理和安全生产。
6、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居住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7、待园区集中供热后除裂解炉外其它用热锅炉均拆除,采用集中供热。
三、根据石家庄市环保局总量处的审核意见,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14.4t/a,NOX40.7t/a,COD7.2t/a,NH3-N30.33 t/a。
四、该项目建成后,必须向我局提交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该项目试生产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管工作由市重点河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晋州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晋州市环保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