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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2012)


  2、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旅游景区停车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票价及交通服务价格的行为。

  3、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提价、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行为检查。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餐饮、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购物定点单位、旅游景区内经营者。

  各地要及时上报重点检查的进展情况,从7月份开始各地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旅游行业价格行为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县级于每月5日前上报,各市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第三阶段:处理和总结整改(10月16日-11月1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抓紧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和3件典型案例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局(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陈跃华、欧阳柳萌,联系电话:0571-85065261、85064641,电子邮箱:85065261@zjpi.gov.cn。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是当前形势下服务于国家稳定价格总水平、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扩大内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高度,深化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价格部门自身存在越权定价或违反规定调定价的价格行为要及时纠正,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做好行业动员,加强行业规范。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各级价格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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