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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201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价检〔2012〕13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的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发展、稳定物价、保障民生”,按照纠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集中力量整治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以明码标价为切入点,以打击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与乱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价格行为为目的,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 整治范围

  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价格和旅游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2、餐饮和住宿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3、旅游景区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4、旅游购物定点单位的价格行为;

  5、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二) 整治重点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违反规定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4)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不落实的行为;

  (5)其他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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