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19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