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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监督抽检必须严格遵守执法抽检工作计划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抽检工作。实施单位应按照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检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产品品种和被抽检的单位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为确保执法抽检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检单位(个人)。

  第七条 到被检查单位(个人)所属场所抽检时,应有2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抽检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检,遇到拒绝监督抽检时,抽检人员应当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被抽检单位(个人)仍不接受抽检,则按照拒检论处。

  第九条 抽检应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样品应当从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或市场经销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保质期内的产品。

  第十条 抽检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确保封条不可二次使用,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取的样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被抽检单位(个人),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一条 抽检工作结束后,抽检人员应当在现场完整填写抽样单(样件附后)。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被抽检单位(个人)、一份存抽检单位,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个人)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单位(个人)公章(印章),特殊情况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对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取的样品,抽检单位应向产品标注的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生产单位应在接到产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决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确认是本单位生产的产品。

  第十三条 抽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抽检所得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在送样填写检验凭据时,为维护公正,对被抽单位可以填写实名,也可以填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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