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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建德市水利水产局、临安市水利水电局,萧山区农机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杭州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和谐,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和完善杭州市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是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依法抽取样品、并进行送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种子(含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农机配件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下达、组织协调,并按相关法律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结果的通报。局属相关执法单位和区、县(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工作。

  第五条 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是农业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预算,并由下达抽样任务单位落实负责。抽检所需样品,由被抽检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合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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