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平价副食品商店考核暂行办法
(吉省价管[2012]95号)
为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副食品商店稳定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副食品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发〔2010〕33号)和《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省价管〔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的平价副食品商店。
第二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评定。
第四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定期考核按统一内容和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平价商店的考核和等级评定。不定期考核由各地自行组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可采取监督检查、暗访抽查、日常及重要节假日巡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考核分数包含在定期考核分数内。
第五条 平价副食品商店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具体考核方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被考核单位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平价副食品商店考核小组;
(三)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并评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定期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10个方面,共计100 分。
(一)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监测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市场价格的;在重要节点,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经营《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所列及所在地增列的各类平价商品中,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市场平均水平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市场平均水平5%以上的;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调控预案时,按照要求稳价销售。得2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个品种扣2分,直至扣完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