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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每增加下列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八百元不满八千元或满一万元不满四万元,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主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二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
  (2)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上述“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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