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每再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每再增加
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2000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犯罪手段或情形每再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进行掩饰、隐瞒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具有
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达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达到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达到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达到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达到十千克,咖啡因达到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犯罪行为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