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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职务侵占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5000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4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再增加一次敲诈勒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敲诈勒索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救险、追捕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斗殴双方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再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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