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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流窜盗窃作案危害一般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盗窃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诈骗数额达到20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9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2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或者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并具有《解释》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具有《解释》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第(2)、(3)、(4)、(5)、(6)、(8)项情形(已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5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20%。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流窜作案,危害一般的;
  (2)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抢夺数额在8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500元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25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达到8000元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6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抢夺数额在40000元以上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30000元、并具有《解释》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已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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