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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5)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未使用暴力的。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8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10000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解释》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40000元、并具有《解释》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盗窃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或者一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文物的等级、数量增加刑罚量:每增加国家三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国家二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每增加国家一级文物一件,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再增加七份,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再增加三十份,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再增加一百份,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每增加一次盗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一次盗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具有《解释》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2)、(3)、(5)、(6)、(7)种情形(已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5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2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具有下列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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