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对其决定执行刑期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议定不能依照本细则判处刑罚的,应当在宣判后30日内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
  (6)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确定宣告刑时,可以六个月为单位计算,不满或者超过六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适用量刑情节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对于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被告人,综合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认知能力的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以及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精神障碍严重影响行为能力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影响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综合考虑损害后果大小、损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被防卫行为或者被避险情况危害性程度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8、对于中止犯,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0%;
  (3)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9、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
  (1)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