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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高法〔2010〕1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法院量刑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细化,对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要迅速印刷《细则》,下发辖区内基层法院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认识《细则》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作用,要深刻领会《细则》精神,将《细则》的规定落实到量刑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做到规范量刑、均衡量刑。
  量刑规范化是一项新的司法改革项目,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直报我院。
  联系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孟静涛
  电 话 0351-6016602  13623613016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可以先依照前项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其他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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