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调整、执行情况。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后进行跟踪调研,指导基层执法单位,培训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实践充实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情况。
(二)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自身执法实际,规范完善证据采集、行政处罚内部审核、告知、送达执行等程序,以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过错责任追究、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的具体情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等。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监督检查情况。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系统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探索“制度+科技”新型监管模式,实施执法风险防控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查、看”三种方式进行:
(一)听取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关于近年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情况汇报,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检查内容,查看有关资料和执法台账,实地走访部分执法单位。
(三)查阅部分执法案卷,评查案件办理情况,掌握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
未被抽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民意调查、随机暗访等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