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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 千元的,每增加20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刑。
  (2)敲诈勒索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有殴打被害人情节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根据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宣告刑。
  (1)敲诈多人或多次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3)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敲诈勒索过程中致人轻伤或多人轻微伤的;
  (5)敲诈勒索集团的首要分子;
  (6)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妨害公务犯罪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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