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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救助手续,提高救助效率。(牵头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残联)

  (4)全面推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红十字会)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1)推进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种制度融合,有序整合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资源,统一管理、筹资标准、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2)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全面实现全省“一卡就医、一卡结算”,出台补卡办法。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内无缝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数字办)

  (3)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级、县级、县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4)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都应开展付费方式改革。省本级选择积极性高自愿参加的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未出台方案的设区市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医疗机构开展总额预付结算改革试点。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复合付费体系,建立以门诊和住院总额控制结算为主体,辅以住院部分病种按病种结算,基层社区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的复合式结算方式。建立完善与付费方式相适应的监督考核体系。新农合普通门诊总额预付制度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县(市、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探索实施新农合住院按病种(组)定额付费制度。(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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