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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设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选机制,建立创新奖评选工作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创新项目服务对象组成年度评选委员会,依据评选实施细则负责申报项目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创新奖评选的条件为:

  (一)创新程度:创新项目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须有公认的创新内涵,包括首创性或部分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再创新。

  (二)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绩效,实践证明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起到重要作用,得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三)领先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推广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完整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方案、科学的实施过程。

  第九条 创新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所指适用范围单位。申报主体所辖政府部门、机构、单位所实施的创新项目,均由申报主体统一申报。跨单位合作创新项目,应经合作单位协商明确牵头单位及申报主体后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项目实施过程结束一年以上未申报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凡被省、市“一票否决”的,不得参加当年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须不涉及法律纠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申报、初审、评选、审核、公示、审定、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单位每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度参评创新项目,填写《政府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创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内容、实施措施、实施成效。如有相关辅助材料,可一并报送。辅助材料为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证书、肯定性评价的有关文件和领导批示、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及其他能够证明创新项目领先成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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